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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九江新湖地产:您有一份文明停车的倡议书,请注意查收

发表于2017-11-24

为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,践行“文明、和谐”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致力知行合一,建设安全文明的美好社区。作为物业服务部门,新湖·庐山国际物业服务中心应广大业主要求,通过进一步加强管理,查漏补缺、加强停车位管理,旨在为广大业主诚心服务,致力将社区打造成让业主具有安全感、幸福感的文明家园。

这是一个美丽的社区,有着茂密的树木,耸立的建筑,科学的人车分流。然而,曾几何时,我们发现上下班的道路越来越狭窄,接送孩子时间越来越久;曾几何时,路面上的私家车越来越多,停车越来越困难······

 

 



在绿地上停车,会破坏草坪,影响草坪的美观和后续利用;在过道上停车,给过往的通行车辆造成了许多不便,也会带来安全隐患。另外,对于霸着消防通道的车主或业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规定,对于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,消防部门应现场责令改正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车主或业主拘留,或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【在此,我们倡议广大业主】

一、争做文明停车的遵守者。请各位业主将私家车在小区指定停车位上整齐有序停放,不压线、不骑线,不阻挡他人车辆进出路线;无车位情况下,请遵循临时停车规定的要求。

二、争做文明停车的倡导者。若看到小区内有乱停车辆、暴力破坏管理系统等行为发生,欢迎广大业主至物业处进行举报。让我们一同发扬十九大会议精神,践行“文明、和谐”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树立起九江安全文明社区

 




三、号召广大业主从我做起,从现在做起,从每件小事做起,共同培育文明和谐、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。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自己的贡献,使我们的九江更美丽、社会更和谐、人民更幸福!

地下车位、车库的归属问题,即谁是“当事人”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七十四条原文:

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

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

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


条文解读

经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并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,立法部门认为,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,应是那些不可分割、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,如电梯等公用设施、绿地等公用场所。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,一般来说,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、车位的归属,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。这样,既容易操作,也可以避免纠纷。如果规定车库、车位归业主共有,由于车库、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、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、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,归业主共有很难操作。据此,本条第2款规定:“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”同时,对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、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;不少小区没有车位、车库或者车位、车库严重不足,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问题,本条第1款、第3款有针对性地规定:“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”、“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


开发商出资建造了地下车库,作为地下车库产权的所有者,有权决定车库/车位出租还是“出售(人防车位除外)”。包括全国50强在内的所有房企,小区停车位均为出售方式提供给业主使用,并通过严格有效的物业管理,不仅确保了业主安全美丽的社区生活环境,也为业主出行提供了便利,同时业主私车受到安心呵护,符合广大业主的长远利益。


发表于2017-11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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